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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9195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东至县花园乡**村**组**号,住东至县花园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本村驶往**村,行驶至X017线26Km+500m处,未确保行车安全,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辆撞到前方同向行人杨某某后并刮倒旁边行人何某某。杨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30日死亡。

2019年11月20日,经安徽省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2019年12月11日,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余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何某某无责任。

2019年10月30日,经东至县花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余某某赔偿杨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元。杨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余某某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余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基本信息”及“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汪某甲、汪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皖泓瑞司鉴〔2019〕交鉴字第144号安徽泓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东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制作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弟胜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住东至县花园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25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材料1页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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