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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2000********,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广丰区**镇**村居,无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25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黎明,余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从广丰区城区沿上广公路往广丰区洋口镇方向行驶。当日5时30分左右,车辆行驶至上广公路广丰区**街道五里居下王塘附近路段时,因遇有老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致使车辆碰撞到其行驶方向自右向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经广丰区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6日,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认定:余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1月5日,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余某某人口信息表1份、归案经过1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第361122120200000188号)、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各1份、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各1份、接处警登记表1份、收条3份、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各1份、余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1份;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尸体检验报告-赣铭[2020]尸检鉴字第066号1份、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车鉴字第903号1份、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车鉴字第902号1份;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8张;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裕旺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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