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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6********,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组。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皖A8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丰县金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丰县岗集镇长丰喜泰来机械有限公司附近路段,与拉手推车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余某某主动报警归案。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2.证人阮某某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旺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咏梅

2020年8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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