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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天津**有限公司职工,暂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7时11分,被告人余某某驾驶鲁******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新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新华路交汇处右转弯时,违反规定路口超车且单向车道未按规定依次通行,与沿新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公某某驾驶的“祥龙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公某某严重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0日死亡。被告人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敬国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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