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429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梅川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8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甘JA***9号小型面包车沿原兰渝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43公里100米梅川镇红水村路段处时,将同向前方行走的路人曾某某碰撞受伤。被告人余某某下车查看后,将被害人曾某某抬上肇事车辆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期间拨打电话报警。被害人曾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遇冰雪路面超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自首。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英凤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现住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479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三份及近亲属证明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