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2********,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乡**村委会***村,住兰坪县**乡**栋**单元**室。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牵引蔡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兰坪县大华隧道驶往兔峨乡永福社区,19时许,当车行至德勐线K343+970米处时,蔡某某驾驶的被牵引车辆与对向周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死亡及三张车不同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肇事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书记员:杨剑宏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乡**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70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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