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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蒲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19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川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T****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蒲江县九仙路中段由蒲江县城方向往大塘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蒲江县九仙路中段处时,与前方由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并碾压。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经蒲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协助救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心燕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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