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4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8月7日4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如皋市303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6KM+892M路段,车辆碰撞前方同向步行的万某某(男,殁年69岁)、朱某某,致被害人万某某、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万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2日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万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车辆痕迹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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