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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9********,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本院以其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灵璧县**镇**街至**街东西水泥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村**庄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步行的胡某某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某某将胡某某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12月3日21时许,胡某某经治疗无效后死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余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解为见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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