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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肥东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6日5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皖A*****号面包车沿店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8KM+150M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倒前方张某某应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认定: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4.尸体检验报告、酒精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朝

2014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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