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1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区**路**号,现住平舆县**区**路**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4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27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9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豫QV****小型越野车,沿平舆县创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丰产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沿丰产路由东向西行驶赵某某驾驶承载着陈某某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之后豫QV****小型越野客车又撞到公路北侧路边在三轮车上坐着的朱某某,车辆失控又撞到公路北侧王某甲家的房屋,致使朱某某受伤,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受伤后当场死亡,造成三车、物品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认定:余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平舆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2份、抓获证明、平公(交)行罚决定[2018]10591号、告知诉前财产保全权利通知书2份、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出诊派车单;
2.证人宋某某、肖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平公交认字【2018】第134号、(平)鉴(物)鉴(法)字【2018】104号;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2张、尸体照片6张、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2份、尸体处理通知书2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肇事车辆行驶轨迹录像光盘1张、讯问余某某光盘一张、询问肖某某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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