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88********,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庄组**号,居住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赣******小型汽车沿会昌县**镇**桥自东往西行驶。23时54分许,在途经**桥东侧桥面时,未确保安全实施超车,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赣******二轮摩托车(后载王某某)在桥面的南侧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被撞抛飞坠入**河溺水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会昌县**镇**村**,联系电话1362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