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本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11月2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持“C1”证驾驶鄂R****9小轿车沿张洪线慢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天门市横林镇董湾村二组地段,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某撞倒,致小轿车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余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110报警受理单、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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