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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于2019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20年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无证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且未登记的本田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武汉市蔡甸区永安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永安大街严湾村路段时,因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导致其摩托车前部右侧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致曾某某受伤倒地,被告人余某某经曾某某同行人员李某某要求停车救治伤员后,仍驾车逃离现场。随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随同其亲属来到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日死亡。经鉴定,曾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登记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曾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某赔偿曾某某近亲属各类损失共计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摩托车的物证照片;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余某甲的证言;4.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曾某某死亡原因、致伤方式的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肇事车辆、车痕的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6.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前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蔡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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