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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同年12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5时30分,被告人余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超速驾驶鄂J****8号轻型自卸货车,沿本区罗汉寺街龙兴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龙兴大道与064乡道丁字桥路口处时,遇驾驶人黄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车上乘坐黄某乙,由064乡道上龙兴大道左转弯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黄某乙受伤,其中黄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黄某甲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电话报警及呼叫救护车,将黄某甲、黄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救治,并让其姐夫陈某某前往公安机关为其顶包作虚假证言。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余某某与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调解,被告人余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接、出警登记表、抓获经过;2.被告人余某某身份信息材料、驾驶资格及车辆信息、被告人身份信息;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4.证人陈某某、黄某丙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视频资料: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92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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