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街路**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鲁******号“北京”牌小型轿车,载被害人白某某由本市环湖东路海东湿地公园附近前往福保路坤山修理厂。当日20时34分许,余某某驾车以约83公里时速沿本市福保路南至北向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二村公交站台路段处时,车辆驶至道路右侧,所驾车前部、车身左侧及右侧分别于道路右侧隔离绿篱内绿化树、绿化植物及人行道内行道树相碰撞,致白某某现场死亡。经鉴定,白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颈部损伤死亡。在此事故中,余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白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有坦白情节;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助理检察官:李娟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1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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