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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了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8时1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平江县伍市镇迎宾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镇**路**村地段时,与行人卢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卢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卢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因救治无效死亡。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积极抢救伤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综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情况、社区评价、矛盾化解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昌生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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