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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花园**区**座**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中午,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粤MR6**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梅州市梅县区**镇圩镇往梅州城区方向行驶,12时30分左右,行驶至**省道80KM梅县区****地段时,车辆驶向左侧车道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粤MNP**5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炎阳

检察官助理:张丽如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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