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余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余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余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A9****小型轿车,沿本区马鞍街道后锻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尖山村山张路段时,撞到前方同方向的行人王某乙和宫某某,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宫某某受伤。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吴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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