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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2000********,汉族,小学文化,货运司机,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宣恩县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驾驶豫R****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载杨某某、鞠某某沿鸦来线由湖北**县往宣恩县**镇方向行驶,16时50分,当车行驶至鸦来线**长下坡路段时,与行驶方向右侧公路防护栏及防护栏外侧树木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杨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余某某、乘车人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即时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已与杨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部分赔偿款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伤情鉴定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据、公路赔偿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申某某、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鞠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宣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猛

检察官助理:唐秋月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邓州市*****号,联系电话1522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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