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7月1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小型轿车,顺沿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本市硚口区古田四路“车行天下古田四路店”门前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程某某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前部左侧与程某某身体相接触,致使程某某倒地,后经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部外伤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身份信息材料、驾驶信息材料、死亡诊断书、现场勘验照片等;2.证人付某某、廖某某、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行车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被告人余某某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琳
检察官助理:吕一竹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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