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鄂G****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鄂州市大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润商砼门前路段右转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直行的被害人肖某某(男,殁年55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某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余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酒精检测委托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本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晓鹏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号,联系电话1345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余有鹏,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607141431,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镇茅草村余家湾76号附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有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余有鹏驾驶鄂G3186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鄂州市大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润商砼门前路段右转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直行的被害人肖成稳(男,殁年55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成稳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余有鹏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有鹏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余有鹏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酒精检测委托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本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肖成胜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余有鹏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有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有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有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晓鹏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有鹏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镇茅草村余家湾76号附1号,联系电话134510014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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