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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69********,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准驾车型C1E。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3日15时左右,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一辆粤DG3****号牌微型普通货车沿金鸿公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通过澄海区溪南路段一十字路口时,无注意前方情况,通过有人行横道标线的路口时无减速慢行,且车辆严重超载影响操作,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与前方当事人林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甲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右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双额叶及右枕叶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蛛网膜下腔出血、气颅、多处骨折、头皮切口感染、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属重伤二级。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粤DG3****号牌微型普通客车车头撞击林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摩托车车身尾部所形成。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余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林某甲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汕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安技科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粤DG3****号牌微型普通客车肇事前各系统技术状况正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有关规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乙、林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3、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鉴定书,痕迹检验报告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清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1月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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