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八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20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盗窃于2019年3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12日、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无证驾驶浙江电动Z*****电动三轮车经过乐清市柳市镇象港路与柳南路交叉路口时,因查看车内快递,碰撞前方行人即被害人陈某某,导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依旧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颞部肿胀,上述损伤状特征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作用形成,综合尸表检验及案情,分析死者陈某某由于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余某某按照交警指示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保险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病历复印件、死亡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证人郑某甲、郑某乙、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尸体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虽然被告人余某某存在行政处罚前科,但能够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佳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取保候审材料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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