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81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住合肥市包河区**广场**室。2018年1月26日因介绍卖淫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8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介绍嫖娼人员徐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新蚌埠路交口的格林东方酒店530房,以6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张某某发生性关系;
二、2018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介绍嫖娼人员赵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的安捷商务宾馆8815房,以4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杨某甲发生性关系。
2019年8月1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
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3.证人杨某甲、张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4.同案犯陈某、徐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照片;
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8.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两次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霞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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