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522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村**路**弄**号,捕前住三亚市崖州区**路**巷出租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余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接到一名男子(具体姓名不详)的电话,让其安排一个卖淫女为该男子提供卖淫服务,余某某便电话联系赵某甲(卖淫女)叫赵某甲到三亚市崖州区**路“**旅租”一房间里跟该男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人民币200元的嫖资。
二、2019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接到一名男子(具体姓名不详)的电话,让其安排一个卖淫女为该男子提供卖淫服务,余某某便电话联系赵某甲(卖淫女)并把该男子的地址告诉赵某甲,叫赵某甲去找该男子,赵某甲找到该男子后一起到崖州区“**KTV”玩了一会,然后到三亚市崖州区“**旅租”一房间里跟该男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人民币600元的嫖资。早上7时左右,赵某甲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余某某人民币280元。
三、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接到赵某乙的电话,让其安排一名小妹(卖淫女)到三亚市崖州区“**旅租”**房间提供卖淫服务,余某某就通过微信联系赵某甲,让赵某甲到“**旅租”**房间与黄某某(嫖客)进行性交易。之后,赵某乙将现金人民币150元嫖资交给余某某,余某某再通过微信将人民币150元嫖资转给赵某甲。赵某甲进入“**旅租”**房间后,黄某某对赵某甲不满意,双方没有发生性关系。当赵某甲离开“**旅租”**房间时被公安干警查获。
2019年9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在三亚市崖州区“**旅租”门口处被公安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载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 案件材料二册;
3. 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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