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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4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乡**幢**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昭阳区**镇**路公交车过程中,余某某以公交车司机到站不停车导致自己多做一个公交车站为由,和公交车司机高某某发生争吵,后在公交车司机高某某驾驶公交车行驶途中,余某某对公交车司机高某某进行抓扯,导致公交车偏离公路,公交车右前轮塌陷到昭阳区**镇**村**公路边的苹果地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娟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昭阳区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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