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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传播性病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2019年9月2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余某某因卖淫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间被公安人员告知其确诊梅毒。2019年9月1日开始,被告人余某某明知自己梅毒未痊愈,仍租住中山市三角镇**卖淫。

2019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处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被告人余某某及嫖客何某。经检测,被告人余某某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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