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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207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余某某成立广州市**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租赁、买卖等业务。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为扩展公司业务,遂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誉山国际、海伦春天、崇和花园等小区的含有姓名、房号、联系电话等内容的业主信息以及部分含有姓名、车辆型号、联系方式等小车车主信息,并存储在公司电脑内,用于打电话询问业主是否需要买卖或租赁物业。

2019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到广州市增城区**街**号之**号广州市**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电脑上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余某某协助调查,被告人当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可列入统计范围文档共639个,统计记载信息数量为73842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电脑主机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等书证;

3.证人钟某丰、陈某南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飞

20191227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

3.涉案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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