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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年2月13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开始,被告人余某某非法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约2万余条(当中含有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个人手持身份证照片、驾驶证照片、银行卡照片、公民个人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向“**”、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售。2019年8月30日至8月31日期间,余某某通过QQ聊天的方式向邹某某(另案处理)出售1400套公民个人信息,并获利232元。经勘验,余某某所使用的手机内非法存储公民个人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码)19215条,其使用的电脑硬盘存储公民手持身份证照片5194张(经核实,排除重复项后的公民照片信息114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陈翠君

2020年5月20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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