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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36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住湖北省武汉市**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在任深圳市访贤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职员期间,登录“猎头搜”网站(网址:www.lietousou.com),注册了账号猎头顾问:余鱼,后使用该账号登陆“猎头搜”网站上传宜信、唯品会全国通讯录、深圳C 文档等三个文档(记录公民个人姓名、公司职务、电话号码、QQ号码、入职时间等个人详细资料)。经审查,被告人余某某非法上传公民个人信息共8122条(其中部分被害人居住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到“猎头搜”网站供人下载,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猎头搜网站截图等书证;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网站管理数据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与其住处(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5张。

3.依法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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