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建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坊乡**村**坊**号,住福建省建宁县**坊乡**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甲于2019年8月19日开始添加QQ号码83674****(昵称“拿料找我”)为好友,利用自己的QQ号码126127****与“拿料找我”联系购买含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银行卡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泉州帮他人从事网络“拉新”、“绑卡”业务。2019年10月9日开始,余某甲与其堂哥余某乙(已被河南公安查获另案处理)在建宁县**镇江源水都优胜学堂二楼租用一间办公室,在大圣联盟、畅淘、亿人联盟、瀑布圈子等平台接淘宝“拉新”、“绑卡”兼职任务。余某甲通过QQ联系,以5至6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未实名手机号码1000余条,雇请黄某某等人利用购买的未实名的手机号码在淘宝网注册新账户完成“拉新”业务,“拉新”业务完成后,余某甲继而以10至13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公民信息资料120余套,利用这些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已做完“拉新”的业务再进行淘宝账号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卡,每完成一单可以获得人民币31元至40元不等的佣金。
从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余某甲向“拿料找我”购买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公民个人信息189套,共花费1774元,其中从2019年10月9日开始,其自己购买123套付给“拿料找我”1260元,其自2019年10月9日开始,利用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1539618****从江苏畅舟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瀑布圈子、亿人联盟)、北京爱果诺恒科技有限公司共计获取佣金27839元。
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余某甲使用的手机一部。
2.书证
黄某某微信红包照片、丁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收款明细、余某甲与“拿料找我”微信交易记录、余某甲支付宝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建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告知书;余某甲户籍证明、承诺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表;杭州小瀑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瀑布圈子”商标注册证、余某甲作为瀑布圈子经营者登记信息,江苏畅舟通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软件产品证书、与余某甲合作协议、收款账户确认书。
3.证人证言
证人黄某某、余某乙、吉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淘宝“拉新”、“绑卡”,既非法获取,又非法使用,非法获利27839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客观上侵犯了大量公民的合法权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锟洲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建宁县**坊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有关涉案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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