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金融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建阳市**镇**路**号。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被告人余某某以本人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得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6375800********),自2011年7月10日至2013年10月14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1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3年12月起,农业银行以信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而余某某在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余某某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外滩钻石会被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已归还农业银行全部透支款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农业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信用卡透支户台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催收函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寄清单等证实,2011年6月,被告人余某某从农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使用,后开始恶意透支,透支本金累计18万余元,2013年12月起,农业银行多次以信函方式催收,而被告人余某某在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
2.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余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余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舸禛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联系电话1385095****。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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