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冈市黄州区**路**号**栋**单元**室。2006年3 月14日因行贿罪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由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以其本人和妻子兰某某的名义办理了两张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透支额度分别为150万元、160万元,两张信用卡由余某某一人支配使用。办理出信用卡后,被告人余某某将这两张信用卡进行大额套现还债, 2015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明知自己已经欠下巨额债务,所有资产都已抵押和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对两张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套现。从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5日,被告人余某某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息2486404.112元,其中本金1497708元,利息732966.68元,罚息及滞纳金255729.43元,妻子兰某某从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5日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2645199.12元,其中本金1598932.51元,利息713022.06元,罚息及滞纳金333244.55元,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5131602元,其中本金合计3096640元,中国银行黄冈分行自被告人余某某拖欠还款后,分别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7月21日、2016年7月15日向被告人进行了三次催收,并送达了《中国银行信用卡催款通知书》,经被告人余某某及兰某某均签字确认,直到案发仍未归还应还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说明经过、风险电子催收档案、申请办卡资料、信用卡逾期及交易流水情况、银行催收回执及催收照片、还款承诺书、授权书等书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黄州区法院出具被告人涉及的民事案件及判决情况、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被告人余某某公司产权抵押查封等有关书证; 2.夏某某、兰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对信用卡进行大额套现透支,金额为3096640元,数额特别巨大,经银行三次催收至案发仍未归还应还款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顺章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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