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75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罗山县竹竿镇赵山村杜山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邓自芬、丁伟倩,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单位******依法取得第1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准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包括电池,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7日。被害单位******依法取得第348****号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准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包括电池,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
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 购入带*****和****商标标识的电芯、保护板、电池壳子、包装盒等产品,组织工人在本市塘厦镇林村田心77号生产假冒的相机电池,并通过淘宝店铺及微信进行销售。期间,余某某销售金额达244987.6元。
2019年1月21日公安机关接获涉案线索后前往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假冒**牌、**牌相机电池成品、包装盒、纸箱一批及测试仪等工具一批,当场抓获被告人余某某。经核算,现场查扣的侵权产品价值37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证明等鉴定意见,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扣押清单等书证,假冒电池灯物证,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四卷,检察卷一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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