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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院**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市江汉区**路**号**广场受他人雇佣协助组织卖淫。在此期间,被告人余某某负责接待嫖客、收取嫖资及安排卖淫小姐卖淫等。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21时在上述场所查获卖淫嫖娼人员易某某、金某某、王某某、饶某某、陈某某、熊某某。被告人余某某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账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金某某、王某某、饶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克波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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