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9 年4 月13 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0时43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在仙游县鲤城街道龙仙路本色娱乐KTV门前公共停车场倒车时,与被害人谢某某临时停放在路边的闽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8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谢某某无责任。
同日凌晨1时许,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出警到现场处置该事故,在民警陈某某依法传唤被告人余某某到医院抽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时,被告人余某某拒不配合并逃离现场。随后民警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对被告人余某某强制传唤时遭到被告人余某某殴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1. 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公安执法记录仪记录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53.82mg/100ml,并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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