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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3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月1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余某甲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Z****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火车站沿着清水大道经沙子坳、和谐家园、后沿着滨江大道往灯塔方向行驶。20时13分许,当车行驶至九龙**道地里路口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后将余某甲带至铜仁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2月9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判处余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淑芬

                              检察官助理 沈建英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58665****。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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