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0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啃*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时7分,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粤X*****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民警截查。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平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佛山市禅城区石啃***村***号,联系电话:15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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