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5********,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11月4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桂R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镇**路**红绿灯处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73********)。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