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5日,被告人余某某在**一馆子吃饭喝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彭某某从沿江到曲靖市麒麟区**城建材城,21时57分,当该车行驶至建材城**仓库门口停下余某某下车时,被曹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余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余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30.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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