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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于2019年5月1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19时某某,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粤WKH****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大道路段时,与在道路右侧行走的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余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5.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鸣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

2.证据2册、光碟2张某某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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