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19时某某,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粤WKH****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大道路段时,与在道路右侧行走的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余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5.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鸣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
2.证据2册、光碟2张某某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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