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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乡***号。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时4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回家后发现其车位被占后与邻居王某某发生纠纷。后执勤民警将余某某带至内乡县菊潭医院,经该院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5.23mg/100ml。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才

李志新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三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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