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中午,被告人余某某在固镇县**乡街道“**土菜馆”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黑色两轮摩托车沿唐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仲兴乡孟庙村附近时,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关中队执勤交警现场查获。2019年12月21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92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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