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65********,江西省瑞昌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处**路**栋**室,现住瑞昌市**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套牌两轮摩托车(套K**号牌)回家,当其行至瑞昌市**区**排**号门口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赣G**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2020年7月15日,经九江市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 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及其现场照片、车牌号赣J**两轮摩托车照片、归案情况等;2.证人范某某、田某某、金某某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供述;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琴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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