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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9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闽AU****黄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台江区支前路出发,行驶至台江区八一七南路解放大桥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余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82.34mg/100mL;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前科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2216号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10186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82.3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婷婷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年1218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单元,联系电话:136008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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