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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被告人余某某在忠县拔山镇蓝湖大排档饮酒后,到拔山镇今生缘KTV再次饮酒。晚上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渝D****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从拔山镇高二烧烤店出发回董家镇,当车行驶到拔山镇的农村商业银行处被忠县公安局查获,经对被告人余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6 mg/100mL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4.2mg/100m L 。经查询,被告人余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

被告人余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抽取血液同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证载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萍

检察官助理:杨通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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