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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街**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宿舍**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负载谢某某,从三明市捷龙广场附近出发行驶至梅列区碧桂园小区送谢某某回家后独自一人驾车离开欲驶回沙县,在行至万达广场南公交站点旁停车后睡着。8时许,公安民警接警后将其查获。

2019年10月24日,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执法记录、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达168.5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佳敏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丰城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885981****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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