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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5334231985********,户籍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06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云******摩托车去**镇**村公所拿户口薄,中午12时左右,在**镇**村委会岔路口转弯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云******农客面包车相撞,造成农客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4.0mg/100ml。经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余某某血液乙醇定性定量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映泽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2000元),联系电话1828884****。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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