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89********,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乡**村**,现租住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埠头20号。2020年4月2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03时03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浙JU2****小型轿车途经本县商业街260号前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检查,余某某驾车闯卡逃跑,后在本县庆丰宾馆被民警抓获归案。经对余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15mg/100ml。经抽血检验,结论为其血液内乙醇含量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醉驾前科、无证驾驶、闯卡逃逸等酌情从重情节;建议判处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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